判決連結:https://bit.ly/3r464cr

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參照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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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