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代位繼承人國籍何屬不影響繼承權,為外國 人時注意土地法規定

發文機關字號:前司法行政部 59 年 12 月 17 日(59)台函民字第 9139 號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綜合查詢行政函釋

相關法條: 1.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2.土地法第17條、第18條

相關法令判解函釋:民法

相關機關函釋:法務部

相關用語判解函釋:遺產、應繼分、繼承人、外國人、代位繼承、遺產繼承人、直系 血親卑親屬

相關實務研討: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屬為第一順序之遺產繼承人。且該項繼承人有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為同法第 一千一百四十條所明定,本件饒黃子與饒秋子,既係被繼承人林淑惠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自有繼承其遺產之權。若該二人均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其子 女代位繼承。至該饒黃子與饒秋子及其子女之國籍何屬,似不影響其為繼承人或代位繼 承人之身份,惟遺產中若有土地而其繼承人為外國人時,尚宜注意有無土地法第十七 條、第十八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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