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跟判決移轉做比較,判決移轉因為原土地登記買賣未塗銷,所以土增稅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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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七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臺財稅第三0三一六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6.04.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三0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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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一7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土增稅應退還

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財政部71/01/14台財稅第303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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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

主旨:戴××先生等二人於八十四年間移轉××地號等五筆土地與××公司,嗣於九十二年一月間經調解回復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否退還一案。

說明:二、查「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地增值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70/05/29台財稅第34363號函釋,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前經本部71/01/14台財稅第30316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如屬合法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依上開函釋,應准予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並應回復至(塗銷)登記前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貴處如對該塗銷登記存有疑義,可再向地政機關確認系爭土地是否合法塗銷登記。至系爭土地經調解回復所有權顯不合乎常情一節,如經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本案解除土地買賣契約行為確屬虛偽者,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92/07/10台財稅字第0920453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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