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之聲明
「㈠程致中應給付上訴人各105萬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程致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古亭地政事務所應給付上訴人各105萬8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古亭地政事務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於原審對共同被告陳喜樂所為請求,及對被上訴人請求逾上開聲明範圍部分,均經原審判決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參照。
2.地政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雖謂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惟上開規則所定應屬例示性之規定,除此之外,包括測量有誤或面積計算錯誤等情形,仍屬本條保護之範圍(最高法院7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參照。
3.不真正連帶債務
「上訴人因系爭建物面積短少8.21平方公尺,程致中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系爭買賣契約價金211萬6,500元,並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古亭地政事務所則應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程致中應負返還不當得利債務與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負國家賠償債務,乃因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但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程致中、古亭地政事務所各負有全部之責任,乃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可資確認,從而,上訴人主張程致中、古亭地政事務所應就其請求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為有理由,從而,其中一人為給付後,另一方即免其給付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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