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部分否定
甲說(即否定說):土地登記申請書內之上開字句僅係土地共有人所制作申請書上之註記,表明優先承買權人已放棄優先承買權之情事,否則願意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本無需加以審核亦無需援引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以縱被告確實事先並未詢問其他土地共有人是否願意承先購買,且表示共有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情確為不實事項,然此僅屬民事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問題,要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無涉,自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2.肯定
「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係被告將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十一筆土地訂約出售予馮王寬,為逃避土地承租人曾海行使優先購買權,竟與馮王寬等人共謀佯以贈與為原因,而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予張乾棋、李武仲名下,致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正確及優先購買權人曾海等情。因而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法條,論處被告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刑,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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