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46號
大直北灣段依都市計畫法為商業區,但監察院於105年查核約有55%疑似做住宅使用,台北市政府開罰其中的某住戶,導致此訴訟
雖然住戶敗訴,但法院在判決理由中也有說明市政府處理的方式雖合法但也有不妥之處。
1.住戶已經繳了自用房屋稅那麼多年抗辯無違章故意法院認定不可採
至於土地登記資訊旨在安定私法物權秩序,
而房屋稅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定其課徵稅率 ,
與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要屬無涉。
系爭建物是否應受都市計畫管制,
本無從就土地登記或房屋稅所顯示之資訊判斷 ,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均無將都市計畫法
對土地或建築物之管制內容登載於土地登記資訊,
轉載於不動產物權證明書狀之公法上義務;
而稅務機關也無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或確認建物
所在位置是否應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可能。
2.住戶主張信賴原則,法院也認定不可採
不過,被告縱有如原告所指諸多失職之處,
畢竟從未對外作出任何足使人民產生該商業區
可供自用住宅使用該等信賴之表示,
無信賴保護原則可於本案援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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