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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

房屋型態:公寓

所在樓層/總樓層:4/4

權狀:24.96坪

主建物:23.44坪

附屬:1.51坪

公設:坪

使用執照:62年使1386號

筆錄:

一、拍賣標的1221、2944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之姪子即第三人吳建興陳稱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 用,無出租予他人,惟債務人已出境至大陸,短期不會回國;另據第三人陳稱系爭建物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1221建號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權人有先優承買 權;另標的294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06063682號函所示,該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場勘查其違建材質老舊,依「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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