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3wF1mXP

「同一樣式之廣告於數個不同之處所張貼,因污染地不同,具獨立性質,自屬數次違規行為,依法應分別處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856號行政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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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