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可排除

判決連結:

裁定連結:https://bit.ly/3qInRYd

房屋型態:公寓

所在樓層/總樓層:3/5

權狀:36.05坪

主建物:35.26坪

附屬:0.79坪

公設:坪

使用執照:

筆錄:

一、218建號建物經110年12月3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畢玉華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10 年5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無增建,無停車位,租約於查封 前已訂立,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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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