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bit.ly/2QuhjJg

1.屬於共有物管理

「被告設置系爭監視器於其住處大門外牆面上之行為,核屬管理共有物之行為。至上開管理行為,業經系爭公寓1號2樓、3號2樓、1號3樓、3號3樓、3號4樓、1號5樓住戶,加上被告共7戶住戶同意,有系爭公寓住戶同意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顯經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v5ZcA0

2.公共場合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上開攝錄之公寓對外出入大門及停車場,為同棟及鄰棟住戶等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得以共見共聞,非屬一般社會大眾所合理期待不為他人所見而具私密性之非公開活動場所。縱原告及其親友出入系爭A棟公寓,可能遭攝影,惟其於公眾場所,本不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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