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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茍該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英屬開曼群島畢威國際控股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HOLDINGSLTD.)為依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下稱開曼群島)法律設立之公司法人,雖未經我國認許,然在我國設有代表人,此有原告公司註冊證明、董事職權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有當事人能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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