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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讓與擔保

協議中第一項提到「乙方將南投市○○路○○○巷○○號土地及房屋所有權,過戶到甲方名下做為擔保用」,由於該透天厝有銀行貸款,協議載明「銀行貸款每月應由乙方負擔」,另因雙方借貸關係,乙方每月需支付利息約10萬元。

2.強制執行基本上不停止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若未提起前開之訴訟、請求或抗告,法院即無由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32號民事裁定參照。

3.假買賣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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