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性質上為對物之執行名義,僅能執行該抵押物,不能執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有別於確定判決及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對人之執行名義,得執行債務人之所有財產。

且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對於債權亦無實質的確定力,故經拍賣抵押物而無法受償之債權,執行法院不發給債權憑證,必須另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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