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https://bit.ly/2TT1ui4

1.醫療常規為判斷依據

2.不得主張退休金損失

「按A01已就其自事故發生日起至退休年齡前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請求一次給付賠償金額,其既非實際從事勞動,應不得再以雇主所應提繳退休金將因之減少為由主張受有損害,且如前所述,A01所受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已獲填補,不應再以未取得雇主提撥之勞退金為其所失利益,再向非雇主之被上訴人重複請求,否則無異重複受領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參照。

3.查詢平均餘命表來請求看護或安養費

「39歲之臺南市女性平均餘命尚有44.75年,依每月自付費用1萬2,400元計算,A01每年所需安養院費用為14萬8,800元(12,400×12=148,800),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一次給付之金額為354萬8,121元([148800×23.61052493〈此為應受扶養44年之霍夫曼係數〉+148800×0.75×〈23.92302493-23.61052493〉]=3,548,1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上訴人A01得一次請求安養院費用為354萬8,121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參照。

4.薪水

原任職國家實驗研究院儀科中心研究員,於102年5月24日事故發生時,每月薪資為6萬9,890元,102年度年薪為94萬3,515元,有該研究院儀器科技研究中心104年11月25日函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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