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非犯罪行為人有與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即不問犯罪所得是否全數實際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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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非犯罪行為人有與被害人成立民事上和解,即不問犯罪所得是否全數實際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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