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是可以依照刑法38之2條酌減。
「所稱之犯罪所得,包括「為了犯罪」之利得與「產自犯罪」之利得,前者係指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報酬,或違法傾倒廢棄物業者收取的清理費用;所稱「產自犯罪」之利得,乃是來自經濟或財產犯罪因實現構成要件而取得之利得,例如因竊盜、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財物,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操縱股價犯罪之利得。二者雖同屬犯罪利得,惟概念有別,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刑事判決參照。
區別為了犯罪利得與產自犯罪利得的方式
「又犯罪所得,依其取得原因可分為「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或對價,及「產自犯罪」而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前者指行為人因實行犯罪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收受之賄賂、殺人之酬金等,此類利得並非來自於構成要件的實現本身;後者指行為人直接因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本身而在任一過程獲得之財產增長,典型之例為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刑法發還排除沒收條款(第38條之1第5項)所稱之被害人,係指因刑事不法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可透過因此形成之民法上請求權向利得人取回財產利益之人,故得請求合法發還之犯罪所得,衹能是直接「產自犯罪」之利得,而不包括「為了犯罪」實行所獲取之對待給付報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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