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還是必須對其他共有人以書面通知才行。

判決連結:https://bit.ly/36WXzba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於基地出賣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故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此項效力,不因買受人買受基地後,已輾轉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而有異。又買賣價額屬買賣主要條件之一,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優先承買時自應將出賣與他人之買賣價額一併通知,承租人始能抉擇是否願優先承購,不得僅以承租人知悉買賣土地之事實,即謂已盡通知之義務。」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連結:https://bit.ly/37QFJ8W

「共有基地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該基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亦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又優先購買權人接獲出賣人通知而未於10日內表示購買,固屬放棄;倘出賣人未為與買賣契約同樣條件之通知,縱承租人知悉出賣事實而未為購買之表示,仍不得視為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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