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

xxx(以下稱甲方)

xxx房屋仲介有限公司(xxx房屋加盟店以下稱乙方)

因甲方委託乙方出售台北市大安區xxx號及其坐落基地房地,因與乙方所曾經介紹並議價之買方xxx於後未經乙方居間自行成交,因甲方疏失不察委託內容且對法令之誤解至乙方受有仲介費之損失;而今雙方協議,甲方仍給付乙新台幣xxx元整,為乙方之服務報酬。而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金額之請求,並拋棄對甲方關於本案標的之所有請求權。

本契約確經雙方協議而成,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書經買甲方給付價金與乙方,並由乙方於本協議書簽名即生效力。

本協議書約定之金額確已收訖金額xxx元整

簽收人:

立書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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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