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民事賠償外,也有可能構成刑法339條詐欺取財罪。

這個案例是買方後來透過鄰居得知房屋曾有人燒炭自殺,買方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後來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被告提起上訴被駁回的例子。

判決連結https://bit.ly/33uXite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以被告所為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併審酌被告係從事房屋買賣、投資的工作,明知是否有人在屋內自殺,為影響買方是否願意購買以及用多少價錢購買之重要關鍵,但被告卻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虛偽表示未有人在屋內自殺,亦未將上情告知所委託出賣房屋之仲介公司與買方即告訴人,致告訴人以高價買受系爭房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8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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