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這樣的爭議很容易出現在社區一樓空地約定專用車位給某戶,後來社區新的買主覺得不公平,為何社區的公設單獨給某戶使用。

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https://bit.ly/3iCapyJ

「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除別有規定外,固可認為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建商與各承購戶未有共用部分由特定共有人使用之約定,而逕將共用部分交由特定共有人使用時,自不得僅因承購戶買受房地未有異議,即推論默示成立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參照。

https://bit.ly/30OXAuF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防空避難室之共有部分,非不得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部分共有人專用之;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0號民事判決參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