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d6f153d31189d56ab825ec4?t=3528532676

本判決認為氯離子檢測未超過雙方合約約定數值,不構成物之瑕疵

但房屋傾斜部分,則是因為認為市場交易價額有減損,所以依照鑑定公會認定的價值減損判賠100多萬

判決中亦可已知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13萬元與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費用30萬元都比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高出許多

法院觀點節錄:

傾斜部分

綜上所述,系爭房屋於交屋時最大傾斜率為1/108,欠缺被告所保證無傾斜之品質,且因該傾斜影響其居住品質,復因污名效果,市場交易價值減損,原告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此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自屬有據。被告仍以前詞置辯,均非可採。

氯離子部分

而系爭房屋於102年11月25日之氯離子含量平均值為0.4654kg/m3,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294至295頁),交屋時既未超過兩造約定之平均值0.6kg/m3標準,難認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故原告依民法354條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此部分瑕疵擔保責任,即非有據。

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平均值並未超過兩造約定之0.6kg/m3標準,被告所交付之物尚無此部分瑕疵,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3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減少此部分價金,並返還予原告,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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