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欠錢知道債權人要討債時,都會想辦法脫產,但除了民事有相關規定外,刑事上也有損害債權罪可供告訴。
但實際上要成罪很困難,原因在於債權人需要先取得執行名義,但債務人往往脫產時間更早。
刑法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可以參考如下判決:https://bit.ly/3gQT6Zq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該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其所稱「債務人」,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而所謂「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包括民事確定判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從而,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屬純正身分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4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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