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定期租約: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僅適用於定期)
2.違反民法443條之規定轉租於他人
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3.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基地租用:
1.契約年限屆滿時
2.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3.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4.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年以上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定期耕地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3.違反轉租禁止之規定時
4.2地租積欠達兩年總額時
不定期耕地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3.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4.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5.違反民法432條
6.違反轉租之禁止規定時
7.地租積欠達兩年總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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