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定期租約:

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僅適用於定期)

2.違反民法443條之規定轉租於他人

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3.承租人積欠租金,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

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基地租用:

1.契約年限屆滿時

2.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3.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4.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年以上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定期耕地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3.違反轉租禁止之規定時

4.2地租積欠達兩年總額時

不定期耕地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3.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4.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5.違反民法432條

6.違反轉租之禁止規定時

7.地租積欠達兩年總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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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