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失敗原因:無知 安逸(做人道理好像也差不多)

1.89/5/5施行 修正民法第425條 租期逾五年或未定期租約未經公證 買賣破租賃

2.89/5/5以後的不定期租約可以標 因不定期租約無法公證

3.告假租約民法第87條

4.在與銀行貸款的時候一定都是簽房子現狀是無租約 若做假租約在設定日之後會有問題

5.高欽民是台灣最專業土地法34條之1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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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