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第8條: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至於合約所記載事項有無履行在所不問,雖然契約已經解除,但因為憑證已經交付使用,所以已繳納的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才可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