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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實務上有那種不繳租金落跑的,因為連繫不上租客,就自己去開門的,或即使是雙方同意租約終止的,即使合約到期,都還是必須要承租人解除占有,房東才可以進去,否則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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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是實務上房東敗訴居多。

1.未成年人自殺,要求法定代理人賠償,敗訴。https://bit.ly/2TcdM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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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不時看到關於租約的爭議,如房東不給審閱期、或是亂扣押金、租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與法律規定不符。

但如果雙方沒共識,除了民事提告求償,承租人可以試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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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聲請假扣押成功機會很低,但這則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https://bit.ly/2YnI7Ay,可以讓我們參考之。

法院是如何認定,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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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決定原物分割或變價考量的點。如果共有人居住很久,就比較不容易判變價分割。

「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利益,尤其此等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3ditg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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