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決定原物分割或變價考量的點。如果共有人居住很久,就比較不容易判變價分割。

「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法院僅因應有部分所占比例不多或甚少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無法分得足供建築用或其他使用之面積,即將共有土地變價分割,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利益,尤其此等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則其所定之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3ditgvF

2.今天對金錢補償數額有意見,上訴不可分原則,分配方法會一起移審。

「又法院如採價格補償為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則原物分配及補償金錢已合併為分割方法之一種,兩者有不可分之關係,若當事人僅對命補償金錢部分提起上訴,關於原物分配部分,應認亦為上訴效力所及。茲金錢補償與原物分配既有不可分之關係,國有財產局雖僅對金錢補償聲明不服,其上訴效力仍及於原物分配部分。」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參照。https://bit.ly/3hJny9j

3.可否部分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部分變價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因法條沒有此種方式,採否定見解。

關於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規定「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因條文採用「各共有人」一詞,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分割方法(謝在全教授,民法物權論上冊,103年9月版第407頁參照),本件設題所採分割方法並不包括在內,故仍非法之所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https://bit.ly/3fFIR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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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