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實務上有那種不繳租金落跑的,因為連繫不上租客,就自己去開門的,或即使是雙方同意租約終止的,即使合約到期,都還是必須要承租人解除占有,房東才可以進去,否則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可以參考這個判決https://bit.ly/2VkeZZf

「051室房間仍為告訴人李國颯繼續占有而在使用支配中,非當然已經回歸被告使用支配,然若承租人即告訴人李國颯拒不返還,就此民事糾紛,應本於契約及民事法律規定,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除有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得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要件下得自力救濟外,法律尚不容私人以強制手段介入,自行實現權利內容,否則法律規範、設置之程序毋寧形同虛設。」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這個案子民事部分因為打傷對方被判賠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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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