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禁止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一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主旨:禁止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一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說明:
1.調解成立後,走更生方式
調解成立,因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調解內容應清償金額,推定有該事由。
,代表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第1、2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請求日起30日內部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原則以後階段機關之行為為行政處分,對該處分提起救濟。但最高法院97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例外以前階段行為為行政處分。需具備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