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制度: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兩個要件1.須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2.須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直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

董事之當然解任:

1.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連選得連任。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2.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關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1/2時,其董事當然解任。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時,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3.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公司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注意適用上有三個要件1.提前改選董事2.改選全體董事3.須無同時決議現任董事於任期屆滿時始為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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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