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符合法定停止執行規定外,不停止執行;請台端積極與債權人協商債務清償,若債權人未於文到15日內具狀延緩執行或撤回執行,本院僅得依法續行,請查照。

說明:

一、覆台端113年3月1日民事聲明異議狀。

二、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違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故台端之異議顯無理由,請逕依主旨辦理。

三、債權人資訊:送達代收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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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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