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之代理行使:

公司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關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2人以上股東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3%,超過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送達公司。

第4項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不可自行書寫有效之委託書,僅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基於公司法第177條得由股東自行書寫有效之股東會委託書。

股票分割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1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

之代表人有兩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第3、4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視訊會議、書面投票與電子投票: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與行使表決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