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雙階理論(前階段公法、後階段公法):

前階段甄審評定將決定誰能具備簽訂投資契約的權利,因此屬於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具有規制力,屬於行政處分。後階段契約條款因包含公共設施營運費率之決定、主辦機關調整契約之權力、主辦機關對參與廠商之處罰與制裁等措施,將影響廠商與主辦機關間之公法上權利義務。由契約標的觀之,屬於行政契約。

私法契約的觀點:

因促參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相關之規定。此即立法者透過法律,直接確認整體促參法法律關係均屬私法性質。

提起救濟方式:

提起異議,若對異議結果不符,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審議的性質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應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對甄審評定提起撤銷訴訟,待法院撤銷該處份後,應主張其具有最優申請人之法律資格,得向主辦機關請求評定其為最優申請人。故丙得接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辦機關給予其最優申請人之資格。惟取得最優申請人之資格後,仍需請求主辦機關與其締結行政契約,學說普遍認為應透過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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