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2.共同抵押權人聲請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
如未限定各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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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2.共同抵押權人聲請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
如未限定各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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