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禁止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一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地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1)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債權,在:

(一)新台幣(以下同)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二)訴訟費用: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二、扣押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1萬元者,則毋庸執行扣押。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1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須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辦理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及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

三、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本命令到達時債務人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不及於將來新發生之保險給付。本命令之效力,及於依保險契約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

四、扣押保險給付如為年金保險等之年金、紅利或其他繼續性保險給付,扣押金額則為債務人每期得請領之年金、紅利或其他繼續性保險給付。

五、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六、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案號。

七、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八、債權人、債務人若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成立債務協商或開始更生、清算程序之情事,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如已成立協商,債務人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法院認可協商之裁定影本,並促請債權人聲請停止執行。

2.債務人應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影本,並聲請停止執行。

3.債務人如有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之需要時,得先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俾以停止執行。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十、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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