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共有人的物上返還請求權說起,若認為是法定訴訟擔當,則為同一事件,但若認定為固有權者,則無訴訟擔當可言,即屬不同事件。

再來看比較複雜的共有物分割之訴,如在訴訟中另有他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是否為同一事件?

同一事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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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違反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而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基此,倘當事人就其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共有物,另提起新訴請求判決分割,其前後兩訴之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均相同,縱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所定之分割方法不同,仍屬同一事件。又違反而更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參照。

非同一事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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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共有物之分割其訴訟標的為共有人之分割形成權,其分割方法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不受任何共有人意見之拘束,而以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因行使形成權之主體不同即非屬同一事件。本件兩造當事人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七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及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其為原告之當事人均不同,尚不生一事再理之問題。」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民事判決參照。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說

因法院所訂分割方法,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倘當事人已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另提起新訴請求判決分割,後訴原告之主張於前訴即得為主張,顯見後訴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以判決駁回後訴。

合併審判、辯論說

前後訴均請求分割同一共有物,兩訴之標的物既屬同一,只要其中一訴判決確定,其效果即消滅共有關係,將使另一訴訟,喪失訴訟的法律關係,在審判上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合併判決,以免訴訟程序之浪費及裁判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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