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多認為以被告是否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所爭執來判定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

1.代替性給付

原告主張給付a車,並另行請求若將來給付不能,即應為損害賠償。

2.補充性給付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由於保證債務係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3.繼續性給付

如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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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郭淑芳、張百慶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其就系爭二土地之應有部分依各年度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租金,其中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訴,衡諸上訴人郭淑芳、張百慶既否認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可見渠等亦將拒付未到期之租金,被上訴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自應准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參照。

4.附條件之債權

5.附期限之債權

一年後到期的債權,但債務人已表示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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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