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舊同一事件說判斷標準:

當事人相同(包含實質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就同一權利義務關係,前者提起給付之訴,後者提起確認之訴,則認為可以代用;但如先提起確認之訴而後再提起給付之訴,則理論上無代用可言)。

新同一事件說:從重複起訴禁止之立法根據出發。

為避免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重複、避免裁判矛盾。因此如果前後訴分別進行有致法院審理重複、裁判矛盾的可能,應認為後訴不能獨立提起。故雖然兩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但法院已善盡闡明義務而能期待原告為訴之追加或被告為反訴時,若仍提起別訴,應可認並未公正遂行訴訟且有害合併審判之公益,駁回該訴。

批評:

民事訴訟法不採強制反訴,亦未規定強制提起中間確認之訴或強制為變更或追加,此類推適用之效果,除了可減輕法院之負擔外,對當事人處分權衝擊過大,並易造成突襲。且即使法官行使闡明的要件,亦容易使法官如一造當事人,有違公正中立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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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