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現值

土地

1.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現值。

2.領取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法定一般7日內、自用20日內)核發土地增值稅單或免繳證明書,送達納稅義務人。(查無欠稅者,應於稅單上加蓋截至年期查無欠稅戳章及主辦人簽章與日期;如另有贈與稅會加蓋贈與稅戳章)。

建物

1.申報契稅(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契稅繳納通知單(收據第一聯浮貼於正本、第二聯浮貼於副本)

二、申報贈與稅

申報後應繳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建物申報契稅

贈與之增值稅與契稅均由受贈人繳納,可由贈與財產之價額中予以扣除。

增值稅、契稅等收據及契約書正本,影印後附於贈與稅申報書內。

三、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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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