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說

實務及部分學說認為政府每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係對於不特定人發生法效性之政策措施,具有抽象一般性,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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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面對上述「邊界案型」,在界定其屬性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時,背後實有「成本效益」之權衡,一方面要考量人民權利救濟之即時性,不能讓其太晚獲得救濟,以致失其救濟實益。但另一方面也要考量司法資源有限,如果讓還不成熟之爭議獲得爭訟機會,事後卻因時空變遷,爭訟需求不復存在,即會造成有限司法資源之浪費。在此等對立價值之權衡基礎下,目前行政法院對「邊界案型」之定性判準,是以「權利救濟」之即時性作為判準。如果依案型事實之實證特徵,具有即時救濟之必要性者,即認其行政處分,非有即時救濟需求者,則認其為法規命令。」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14號行政判決參照。

行政規則說

亦有實務認為土地現值之公告,尚未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可得特定之權利人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為行政規則(最高法院101年判字第312號判決)

對人一般處分說

亦又有認為說現值一經公告,即成為課徵地價稅與核定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影響人民權益,且對特定地價區段可得特定範圍人民發生效力,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對人一般處分。

典型行政處分說

公告現值內容為特定土地之現值,應係對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處分相對人特定且具體,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典型行政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說

公告土地現值僅係反應土地價值之一般事實關係,就公告現值本身並無發生具體法律關係之意欲,亦未具有規制內容,僅係作為人民及主管機關審核之參考,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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