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處置:觀念通知。
指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未實質審查,僅重申前處分意旨,不生法律效果,性質屬行政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且因為無法律上效力,不合於實體裁判的要件。
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之同意報備或不予報備。
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檢舉函復通知
人民團體法之核備
第二次裁決:行政處分
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變更之情形,對重複提出之請求重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前處分內容。雖然結果與之前內容一樣,但因為有實質上的審查,所以屬於一次新的行政處分,可以單獨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違建拆除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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