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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雅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2年4月29日7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徒手竊取鄭朝旭放置於該處之2隻鵝肉、1隻鴨肉、3包鵝胗及1包鵝肝得手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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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金海於民國107年11月4日下午2時45分許,途經1樓為鄭朝旭所經營之小吃店、2樓為有人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0號透天厝外,見該小吃店鐵捲門未完全拉下,認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由該鐵捲門下方縫隙侵入小吃店後,徒手竊取鄭朝旭所有之750毫升58度高粱酒1瓶,得手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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