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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759號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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