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112年司執字第號 股別:股
聲明人: 身份證字號:
代理人:
住:
電話:
義務人:
住:
為聲明參與分配事:
壹、聲明事項
請准債權人以新台幣萬元,並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算每日700元之違約金;及新台幣七萬元,並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就112年度司執字第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
貳、事實及理由
緣聲明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日間訂定消費借貸契約,借款本金新台幣七十萬元整,並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聲證一),還款期限民國112年11月日,無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並有約定違約金自違約日起按每日每萬元新台幣10元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依本金換算為每日700元)。並有約定債務不履行時須賠償新台幣7萬元整。(聲證二、聲證三)。
嗣聲明人於民國112年11月日催告債務人還款本金均置之不理,現呈報債權金額如聲明之事項,懇請 鈞院請准參與分配,以維權益。
附件與證物清單
附件:委任狀正本一份
聲證一:他項權利證明書
聲證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
聲證三:借款借據暨契約書一份
謹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112 年12月日 具狀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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