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聲請人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本件執行事件扣押之存款,一旦經相對人收取,勢難回復原狀,故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744號案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參照。
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該訴訟自起訴至第二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民事簡易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0個月、第二審為2年),依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應為3,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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