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授權且委託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尋覓金融機構或其他融資單位申辦各項貸款及甲方為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之商號、公司之企業貸款,委辦及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尋覓金融機構或其他融資單位辦理貸款,申請貸款金額為新台幣 萬元整。乙方依甲方條件選擇、尋覓、並向甲方報告得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或其他融資單位,關於實際放款金額、利率、期數年限等放款條件,依貸款單位核定為準。
二、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提供一切必要文件,據實陳述說明,不得隱匿或虛偽,同時須確保所交付文件之真實性,若有不實願自負法律上責任。另外,亦不得以貸款未獲准為由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基於委託案件審理及執行委辦事務必需性,甲方授權乙方代刻私章一枚並得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蒐集、處理及查詢甲方個人所有財稅、資產及家屬狀況等資料,取得之文件乙方得為處理、蒐集、傳遞及利用,同時乙方得向申辦單位查詢進度及索取相關文件,傳遞其他商品資訊予甲方,貸款若未核准,甲方應於七日內自行取回上開印章及相關申請資料,逾期則委由乙方自行處理或銷毀。
四、基於委託案件審理及執行委辦事務必需性,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為處理所有貸款單位之貸款申辦事項,包含貸款單位申請書與各相關文件之申請、填寫、用印等,甲方絕無異議。
五、因辦理貸款業務之需求,甲方同意提供個人債信資料配合徵信查詢,並交付乙方徵信費用(含送件工本費)參千元整。
六、甲方同意以實際核貸金額之 %為服務費,支付予乙方,此服務費用不包含貸款單位之開辦費、行政機關規費、各類保險費及代書費用及對保費用等,甲方應於取得貸款後立即支付服務費。
七、乙方替甲方選擇之貸款單位若已同意放款,甲方應全力配合完成貸款程序,若甲方藉故拖延、停辦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取得款項時,視同乙方已完成委託事項,甲方應支付乙方服務費。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汽車貸款,如有上述情形者,甲方應另行支付核貸金額之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
八、甲方於獲知乙方所規劃之貸款單位或安排之人員後,藉故拖延、停辦或不配合導致未核准者,甲方應支付第一條所載申請貸款金額之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
九、甲方於委辦期間藉故拖延或停辦,而於委託終止後一年內自行前往或委託他人接洽乙方所選擇之貸款單位而獲准核貸者,甲方應支付第一條所載申請貸款金額之2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
十、甲方應於貸款撥款時一次以現金支付服務費予乙方,若藉故拖延或拒絕給付時,甲方除服務費用以外,另應支付兩倍之服務費用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予乙方。
十一、甲方聲明於簽訂本契約書時,已確立本契約書均已詳細審閱,對於契約內容及委辦事務之流程已甚為瞭解知悉,並無不明白之處,同時同意授權乙方得於授權範圍內蒐集、處理、傳遞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甲方簽名:
十二、雙方同意本委辦契約得以通訊方式簽立,如為通訊簽約時,其效力等同現場親簽。
十三、甲方簽訂本契約書時,明瞭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契約內容,並同意乙方得就本業務往來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如因本契約爭訟,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雙方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委託人(甲方):
身份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託人(乙方):
住址:
乙方業務代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