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新證據指的為何?是指原來之訴訟程序即已經存在之證物,當事人因不知所以未使用,或雖然知道但無法加以使用,未能檢出致不得使用。但如果是證物找不到,就可以看成是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提出,則於判決確定後,因未適時提出,則發生既判力的失權效,被遮斷而不得再行重新主張。

刑事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之罪名

也就是說法院應先調查聲請人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原確定判決所未評價過之證據,以確定其是否具備新規性之要件,次再審酌是否合於確實性要件。

新規性(形式要件)指未經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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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