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欽https://bit.ly/38EksRL

「關於買賣投資行為與不實財報間之因果關係,基於股票價值之認定與一般商品不同,無從依外觀認定其價值,往往須參酌公司過往經營績效、公司資產負債、市場狀況等資訊之揭露,使市場上理性之投資人得以形成判斷;於投資人買進或賣出時,此不實消息已有效反應於股價上,故依「詐欺市場理論」,不論投資人是否閱讀此不實財報均推定其信賴此財報而有交易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25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企業經營管理者,倘利用其資訊上之優勢,故意製作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既足使投資人誤以該企業之業績將有成長或有所轉機,而作出買賣股票之決定,衡量危險領域理論、蓋然性理論、武器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就受害之投資人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降低證明度),俾符合資本市場之本質,並達成發展國民經濟,保障投資之目的(證交法第1條規定參照)。準此,投資人僅需證明財報之不實資訊足以影響股價,且該不實資訊遭揭露或更正後,股價因而有大幅變動等情,即足認定交易因果關係之存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凱鈺https://bit.ly/41VYa6s

「系爭交易對凱鈺公司而言屬有效之交易,已如前述,而凱鈺公司等16人辯稱:凱鈺公司就系爭交易有無物流,區分為「買賣模式(經銷交易)」或「居間代理模式(代理交易)」,無論採買賣或代理模式,凱鈺公司均自下游客戶收取貨物款項入帳,當時財務部門主管彭孟瑤並主動詢問資誠事務所應以「淨額」或「總額」表達,經會計師提供專業意見後,就所有交易均依其為「經銷交易」或「代理交易」之性質,加以區分,正確認列「交易總額」或「交易淨額」,並無認列錯誤或事後修改之情形,證券交易主管機關迄今亦未要求凱鈺公司重編103年至104年9月間財務報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會計師電子郵件、櫃買中心魏伶蕙小姐及凱鈺公司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92頁、原審卷六第216-218頁),上訴人對於系爭財報並未經主管機關要求重編乙節並不爭執,復未就凱鈺公司應就系爭交易所得如何認列於系爭財報為具體之主張,僅泛稱系爭交易虛增凱鈺公司之營收,103年全年度涉案銷貨收入占當期財報銷貨收入淨額比高達23.06%,104年前三季涉案銷貨收入占當期財報銷貨收入淨額比高達19.40%,並影響應收帳款、銷貨成本、營業淨利、當期損益及應付貨款等科目,該虛偽不實對於財務報告已具有重大性,並致其授權人受有損害云云,自難憑採。」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參照。

吉祥全https://bit.ly/3BCPSW5

「依證交法應公告或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文件或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就其因而所受之損害,得依同法第2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向應負賠償責任之發行人、負責人、曾於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之發行人職員、及簽證會計師請求賠償,請求權人原應證明因信賴不實財報而陷於錯誤,因此一誤信而為投資之決定(買進、賣出或持續持有),並因該投資決定而受有損害。關於買賣投資行為與不實財報間之因果關係,基於股票價值之認定與一般商品不同,無從依外觀認定其價值,往往須參酌公司過往經營績效、公司資產負債、市場狀況等資訊之揭露,使市場上理性之投資人得以形成判斷;於投資人買進或賣出時,此不實消息已有效反應於股價上,不論投資人是否閱讀此不實財報,應推定其信賴此財報而有交易因果關係,而無待舉證;但投資人仍須證明損害及其金額與不實財報間之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判決參照。

綠能https://bit.ly/3Wn42Er

「惟查我國財務預測揭露制度以自願性為原則,因此公司自願揭露簡式財務預測後,復評估基本假設已發生變動,對簡式財務預測結果造成影響,並自主性決定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之必要時,即負有更新義務,否則構成「隱匿財務業務文件」,以免簡式財測成為公司操弄投資人投資判斷之工具,故意怠於更新後再藉詞財務預測具有不確定性而免責。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意見書與論文,均未就「公司已自主性評估應更新簡式財務預測者是否負有更新義務」之情形表示意見,據此尚不足以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不實資訊與交易間之因果關係,倘採嚴格標準,則投資人閱覽資訊時,未必有他人在場,且信賴資訊而下投資判斷屬主觀意識,難以舉證,其結果將造成不實資訊橫行,投資人卻求償無門,而顯失公平。而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投資人舉證責任必要。即透過市場信賴關係,推定投資人對公司發布之重大資訊產生信賴,不實資訊與交易間有因果關係。惟仍容許不法行為人就其二者間無因果關係舉反證加以推翻。又財測與財務報表不同,財測係對未來之預估;財務報表則係歷史資訊之陳述。財測涉及判斷人之專業素養、景氣之變化、各種不特定之因素,因不同人之判斷可能發生不同結果,須待時間驗證,任何人無法擔保預測準確,財測僅供參考,為任何投資人應有之認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康友ky https://bit.ly/3LsEFNz

「企業經營管理者,倘利用其資訊上之優勢,故意製作虛偽之財報申報或公告,既足使投資人誤以該企業之業績將有成長或有所轉機,而作出買賣股票之決定,衡量危險領域理論、蓋然性理論、武器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就受害之投資人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降低證明度),俾符合資本市場之本質,並達成發展國民經濟,保障投資之目的(證交法第1條規定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參照。

「系爭財報係屬不實,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見解,即應推定參與股票交易之本件授權人均信賴被告康友公司公開系爭財報所提供資訊之真實性,方交易或選擇繼續持有被告康友公司股票,被告若不能證明系爭財報之不實陳述,事實上未造成股價扭曲,或在本件授權人進行交易前,更正資訊已有效進入市場矯正股價等情,以反駁因果關係之推定,即應認系爭財報之不實與本件授權人買賣或選擇繼續持有被告康友公司股票間,有交易因果關係。被告並未提出積極事證證明系爭財報不實與本件授權人買賣或選擇繼續持有被告康友公司股票間不存在交易因果關係,並使本院獲致依社會生活上通常人所不置疑而能予以信賴程度之真實,是到庭被告否認交易因果關係之抗辯,礙難採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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