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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1款、第8條定有明文。而法官於使用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透過網路查詢其他機關保有之非公開個人資料時,需於辦理審判相關業務時,方得為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34號公懲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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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