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41DZkEg

要旨: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沛加 的頭像
    陳沛加

    陳沛加

    陳沛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